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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2021-05-12 / 威斯澳门尼斯人娱乐官方进入

2021-05-1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深汕特别合作区文体中心项目,总承包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深圳市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深汕特别合作区奥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12月与深圳市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CI项目的建设内容,分包该部分工程建设。建设完工后,深圳市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迟拖欠不予结算剩余工程款。经催讨未果,深汕特别合作区奥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分包承包单位深圳市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焦点法律分析:

  1. 将案涉工程的CI工程分包给原告深汕特别合作区奥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该分包行为的法律效力。

  2. 原告深汕特别合作区奥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深圳市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且被告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是否予以支持。

    三、法院认定:

  3. 在建设领域中,我国法律、法规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属于违法行为。故案涉工程的CI工程分包给原告深汕特别合作区奥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 分包行为虽然被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在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并根据各方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早已经交付使用,符合工程结算支付标准。原告主张分包单位深圳市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

  5.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为案件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但突破的范围只是针对发包人,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做出的补充规定,并不及于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不能基于次规定而否认法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本案被告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而非发包人,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被告深圳市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