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
2021-05-20 / 威斯澳门尼斯人娱乐官方进入
2021-05-20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诉湖北申嘉物流有限公司、
合益汽车动力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西门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人的申嘉物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申嘉公司承租《租赁协议》项下和《租赁附表》中19台斯堪尼亚牵引车和陆运箱式车体。同日合益汽车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分别向西门子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同意就《租赁协议》项下申嘉公司对西门子公司所负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西门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并将租赁设备交付给申嘉公司使用,且西门子公司与申嘉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西门子公司授权申嘉公司将涉案设备抵押给西门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自2018年1月起,申嘉公司逾期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担保人也未向西门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西门子公司将承租人申嘉物流公司及担保人诉讼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2、返还租赁物至指定地点,并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3、申嘉公司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扣除申嘉公司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和租赁物剩余价值);4:申嘉公司承担律师费;5:合益深圳有限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和法律分析:
1、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最高院审理融资租赁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要求,回租形式中约定将融资租赁物授权承租人抵押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效力。
2、保证人合益汽车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担保的责任范围。
三、法院认定:
1、《最高院审理融资租赁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回租形式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中约定将融资租赁物授权承租人抵押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有效。
2、保证人合益汽车深圳有限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租赁合同》的两个附件明知,所以应当租赁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中所涉及的责任承担担保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
1、解除《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2、返还租赁物至指定地点,并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3、申嘉公司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扣除申嘉公司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和租赁物剩余价值);4:申嘉公司承担律师费;5:合益深圳有限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执行:
判决中判项2、返还租赁物至指定地点,并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面临难以强制执行。最终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