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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1-09-07 / 威斯澳门尼斯人娱乐官方进入

情:

台湾籍邓某凯委托大陆张某和胡某代为持有其拥有的东莞市某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后邓某将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军,约定转让款项人民币602万元。但为保持转让后公司性质认为两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于是王某要去张某明代为其持有受让股权的百分之五十。但出让人邓某、受让人王某并没有与其代持受让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分别将公司股权登记在王某和张某名下,但王某未能履行向邓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为此,邓某、张某和胡某将王某、张某诉讼至法院,要去支付股权转让金。

争议焦点:

1、受让代持人张某明如何承担责任?因其并么有与原告或被告王某签订任何形式的代持股权协议,其抗辩理由为代持人,无需承担支付款项义务。

2、受让人王某军如何承担责任?其抗辩理由为只是受让了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另外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原告转让给了被告张某明。

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军应承担全部的股权转让金602万元。理由是其与原告及原告代持人签署的股权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百分之百的股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将一半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明的情况下,认定其为全部股权的受让人。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当由双方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