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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1-12-01 / 威斯澳门尼斯人娱乐官方进入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65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麦某代理一执行案件,案件债权金额本金人民币2700万元,加利息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无须支付前期任何费用,回款后提取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律师代理费。合同订立后,律师事务所即委派相关律师进行代理处置工作,围绕执行案件陆续进行了好几场诉讼包括追加被执行,撤销权诉讼等。历时5年后,在20215月执行回款仅仅人民币3000余元。委托人对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工作不如意,又对执行案件失去了合理期望,于是在20214月底将该债权作价850万元转让给其他公司,并收回了转让款850万元。

律师事务所得知此事后,认为委托人应当按照850万元的债权转让款为基数提取律师费用。经双方协商无果,逐将委托人麦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律师费。委托人接到诉讼材料后委托我为其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就委托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代理人是否可以就债权转让所得提取律师费的前提下,原告主张是否有依据。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代理合同中的关于“其他措施”的兜底条款,因约定不明确,不能当然地包括债权转让的行为和措施实现的回款,因此原告主张以债权转让金额计提律师费是没有依据,但基于原告某些代理行为对该债权的成功转让具有一定促成作用,可以酌情判决部分律师费。